(2016)赣1126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陈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陈雪生,陈桂香,陈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胜利路288号。负责人:徐旭坤,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雪生,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桂香,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冬生,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雪生、陈冬生、陈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已执行到0元。经过四查,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行)第一条、第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璟审判员 吴晓玲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