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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子万与陈富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万,陈富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3178号原告张子万,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富立,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张子万与被告陈富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子万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富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子万诉称,2014年11月17日,被告借我现金1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收据一份。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拖欠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我的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我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富立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富立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张子万借款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据今收到张子万现金拾壹万元整(10000)利息到期一次清交款人张子万收款人陈富立2014年11月17日。”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收据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富立向原告张子万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富立拖欠原告张子万借款不还是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富立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张子万请求被告陈富立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富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张子万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富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