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施秀春、施立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秀春,施立珍,李春萍,葛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520号申请人施秀春。被申请人施立珍。被申请人李春萍。被申请人葛际刚。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施秀春诉被申请人施立珍、李春萍、葛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施立珍、李春萍、葛际刚银行存款96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6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大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