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恢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莒县洛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佩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莒县洛河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刘佩钦,男。被执行人:刘佩宝,男。被执行人:单洪兰,女。被执行人:刘佩光,男。申请执行人莒县洛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莒县洛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佩宝、单洪兰、刘佩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出具还款说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本息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莒县洛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佩宝、单洪兰、刘佩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恢544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