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新锋与周燕翔、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锋,周燕翔,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5288号原告:刘新锋,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周燕翔,女,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徐州市第x人民医院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刘洁,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徐州市第x人民医院护士,住徐州市。原告刘新锋与被告周燕翔、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锋、被告周燕翔、刘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71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5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燕翔于2014年向原告刘新锋的姑姑刘xx借款,后刘翠平在2016年需要使用该款遂要求被告周燕翔偿还借款,被告周燕翔无能力偿还。因刘xx急需用款,原告刘新锋替被告周燕翔偿还了该款,被告周燕翔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刘新锋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后偿还,并由被告刘洁提供担保。现该款已到还款期限,两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刘新锋特诉至法院。被告周燕翔辩称,诉状所称属实,被告周燕翔愿意调解,但是和原告刘新锋没有达成一致。被告刘洁辩称,诉状写的属实。被告刘洁现在患有肾脏肿瘤,还得继续治疗,如果执行中给被告刘洁保留1000元生活费不够被告刘洁使用。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对于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周燕翔曾于2014年向原告刘新锋的姑姑刘xx借款,后因刘xx急于用钱,而被告周燕翔无力偿还所借刘xx的款项,原告刘新锋代被告周燕翔偿还了上述借款,被告周燕翔遂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刘新锋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2016.8.15借刘新峰(注:原文书写如此)壹拾柒万壹千元整,按银行贷款利息结算,由周燕翔承担。当日,被告周燕翔还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再次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刘新锋现金人民币壹拾柒万壹千元整,期限一年。被告刘洁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署名并摁指模。因被告周燕翔、刘洁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刘新锋于2017年8月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71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周燕翔、刘洁对借款171000元尚未偿还一事不持异议,认可双方曾口头约定月息1000元,并同意按照年息6%为标准计算该笔借款从2016年8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但双方就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刘新锋主张被告周燕翔于2016年向其借款171000元未还,且被告刘洁系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已提交被告周燕翔于2016年8月15日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周燕翔、刘洁亦对相应借款及担保的事实亦予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周燕翔作为该笔款项的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刘洁作为该笔款项的保证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刘新锋要求被告周燕翔、刘洁向其连带偿还借款171000元,并按照年息6%为标准向其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低于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标准),本院依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燕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新锋偿还借款本金171000元。二、被告周燕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新锋支付借款171000元的利息(按照年息6%为标准,自2016年8月15日计算至借款171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洁对被告周燕翔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被告周燕翔、刘洁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道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