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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与王树军、廉延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王树军,廉延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890号原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住所地:梅河口市。负责人:张玉清(已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贤,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树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廉延峰,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与王树军、廉延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负担。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所颖—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