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14-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曹传卿、仪忠良、宋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卿,仪忠良,宋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4-2、15-2号申请执行人曹传卿,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孙膑南路76号1排104。被执行人仪忠良,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鄄城二中干部,大学文化,住鄄城县古泉社区肖宁街清堂巷2辆4排406号。被执行人宋美丽,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鄄城土地管理局职工,高中文化,住鄄城县古泉社区肖宁街清堂巷2辆4排4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1726民初3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仪忠良、宋美丽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鄄城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仪忠良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鄄城管理部住房公积金1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宋美丽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鄄城管理部住房公积金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