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关超与马文国、张立军、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超,马文国,张立军,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关超,男,满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文国,男,回族,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张立军,男,回族,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工业园区庆丰路。法定代表人:马文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关超与被执行人马文国、张立军、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550000元、利息828977.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487元,共计649825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房管、土地、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马文国名下房产已被拆迁,现拆迁费用暂未支付,本院已对拆迁费进行了冻结,待可供执行时再予以执行;张立军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地下车库我院已作查封,但因上述财产均属在建工程,尚未完工,且均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文国、张立军、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友权代理审判员 岳 磊代理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云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