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耀明与罗家灵夫妻财产约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耀明,罗家灵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405号原告:谭耀明,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吴川市。被告:罗家灵,女,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原告谭耀明与被告罗家灵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谭耀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耀明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50元(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耀明负担。审判长 郭 雕审判员 李小龙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中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