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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启文与彭道云、王道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启文,彭道云,王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彭启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彭道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道菊,男,汉族。彭启文与彭道云、王道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683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道菊的银行存款2757.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