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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百事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百事乐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79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法定代表人:石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百事乐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106街坊西门特*号。经营者:刘红梅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百事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龙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