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06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车辋镇龙桃峪村XXX号,自2017年6月起离开上海回山东居住至今,且因单独带孩子往返上海开庭不方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述属实。根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能举证证明其户籍所在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且已回户籍地居住至今,故被告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