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蓝丹春、兰丹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南,蓝丹春,兰丹明,兰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刑初145号自诉人黄启南,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阮至国,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巧玲,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蓝丹春,男,1987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畲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德化县。辩护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兰丹明,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畲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德化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兰长发,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畲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德化县。自诉人黄启南以被告人蓝丹春、兰丹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启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启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金 碧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岐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