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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小燕与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燕,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燕,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太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劳人仲案(2017)107号仲裁调解书,权利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罗安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鱼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