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肖元新与武汉市恒顺畅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元新,武汉市恒顺畅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肖元新,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恒顺畅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友益街大楼2层9室。法定代表人:曹培燕,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恒顺畅通汽车服务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肖元新将车牌号鄂A×××××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KBBC8E1019118,发动机号码:B4116354)的所有权变��登记到肖元新名下;承担案件受理费、邮寄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市恒顺畅通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车牌号鄂A×××××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KBBC8E1019118,发动机号码:B4116354)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肖元新名下;二、补办车辆登记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权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