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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赖晓红与蔡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晓红,蔡镇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2100号原告:赖晓红,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蔡镇河,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赖晓红与被告蔡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蔡镇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文彬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东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