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赖晓红与蔡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晓红,蔡镇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2100号原告:赖晓红,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蔡镇河,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赖晓红与被告蔡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蔡镇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文彬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东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