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伟达与被执行人XX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伟达,XX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肖伟达,男。被执行人XX辉。申请执行人肖伟达与被执行人XX辉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民初4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伟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伟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伟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