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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忠清与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清,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584号原告:王忠清,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一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旭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斌,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王忠清诉被告一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忠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姜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