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杨闰与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闰,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209号申请执行人:杨闰,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叶嘉腾,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9-45号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52179146。法定代表人:张静植。杨闰与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杨闰退还定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杨闰退还团购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9-45号127房的房产。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7392.8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55663.86元已经退予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粤0106执3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德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