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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天夫、徐赟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王天夫,徐赟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934号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被执行人:王天夫,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被执行人:徐赟坤,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天夫、徐赟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有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共计90576.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