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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志刚诉被告吕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刚,吕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28号原告闫志刚,男,汉族,现住交城县。原告吕浩,男,汉族,交城县人,农民,现住交城县。本院在审理闫志刚诉被告吕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告信息不明,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志刚的起诉。诉讼费21000元,原告已预交21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铭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人民陪审员  宋大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