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志刚诉被告吕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刚,吕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28号原告闫志刚,男,汉族,现住交城县。原告吕浩,男,汉族,交城县人,农民,现住交城县。本院在审理闫志刚诉被告吕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告信息不明,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志刚的起诉。诉讼费21000元,原告已预交21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铭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人民陪审员 宋大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