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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伟雄、龙燕琼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伟雄,龙燕琼,陈佳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74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伟雄,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州市增城区。是本案被害人石某1的父亲。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燕琼,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是本案被害人石某1的母亲。上述二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雄,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州市增城区。原审被告人陈佳娜,女,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潮州市人,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佳娜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伟雄、龙燕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7)粤018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陈佳娜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故原审刑事判决部分已生效。原审原告人石伟雄、龙燕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案卷和上诉材料,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8月24日下午16时许至凌晨,被告人陈佳娜因感情纠纷,要求到男朋友石某1家中见面,遭到对方多次拒绝后,被告人陈佳娜携带1把水果刀到被害人石某1位于增城区增江街增江路1号11栋701房的家门口,以自杀威胁被害人开门。2016年8月25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陈佳娜进入被害人家中后,再次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石某1发生争吵与肢体冲突,在两人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佳娜手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石某1的左侧胸部,致使被害人石某1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石某1符合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心室破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佳娜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等候在现场主动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1、110警情信息表及报案材料。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佳娜于2016年8月25日在现场被拘传归案。3、被告人陈佳娜的户籍材料。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增江街增江路1号11栋701房,死者尸体侧卧于沙发右侧扶手,身上盖有1张被单(家属案发后所盖),左侧胸部插有1把沾有血迹的黄色刀柄的单刃水果刀,刀柄处有1条毛巾(家属案发后用于封堵伤口);尸体双手及身上沾有血迹;沙发左侧扶手上有喷溅状血迹,右侧地面有甩溅状血迹,右侧扶手及沙发上席子上有擦拭状血迹,左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尸体位置下方地面有血泊分布。侦查人员对现场各处血迹分别作了提取。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从陈佳娜处扣押手提包、运动鞋、上衣、裤子及手机1台。6、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石某1左胸创口贯通胸壁、心包、左心室达左胸腔,符合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心室破裂大出血死亡。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佳娜面部左下颌、右下颌两处有表皮剥脱,颈部左侧、右侧两处有皮下出血,其损伤属轻微伤。8、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现场沙发左侧扶手上的喷溅状血迹、地面的甩溅状血迹、沙发席子上的血迹、左侧地面的滴落状血迹,石某1左侧胸部水果刀刀刃上的血迹、陈佳娜右大腿上的血迹与白色上衣右胸部上的血迹,石某1左侧胸部水果刀刀柄的擦拭子、刀刃与刀柄结合处的擦拭子,陈佳娜右手指甲的擦拭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石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陈佳娜颈部的擦拭子、石某1左手指甲的擦拭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陈佳娜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9、陈佳娜在增城区妇幼保健院的病历材料,证实其因怀孕,于2016年8月18日做了人工流产手术。10、120指控中心呼车受理单,证实石伟雄与陈佳娜于事发后均用自己手机呼叫120急救。11、证人石伟雄的证言(1)8月25日的证言:2016年8月24日22时许,我和妻子龙燕琼、儿子石某1在家中睡觉。到25日凌晨1时30分许,有人敲我们家的门,我和龙燕琼被惊醒,我到大门通过猫眼看到是石某1以前的女朋友,我没有开门也没应答,就去敲石某1的门问他“外面的女子是否找你的?”石某1没有回答,我就回房间。门外的女子继续敲门,龙燕琼就出来敲石某1的房间门,石某1被叫醒来客厅,去开家里的大门。那女子进屋后就和石某1争吵起来,具体吵什么我们听不清。我从我房间出到厅里,看到那女子在大门旁用手用力打石某1的脸几下,我就过去阻止。龙燕琼就对那女子说:“你打我儿子我就报警。”这时那女子从她挂在身前的袋子拿出1把长约20厘米的刀,说:“你们报警,我就自杀。”我就劝那女子把刀收起来,她把刀收进袋子里。我去关厅的大门,当我转身面对他们时,那女子已经右手持刀,刀也已经插在石某1心脏位置。石某1坐在身后的沙发上,虽然刀已经插在他心脏,但那女子没放手,仍然拿着刀柄用力往心脏位置推,我马上双手拉那女子的手,龙燕琼就拉她身体,这女子双手持刀继续往石某1心脏的位置用力推。我当时拉她的手,能感觉到她的双手非常用力。我和龙燕琼也用力把她拉开,但刀还在石某1心脏位置,他发出微弱的呻吟声,坐在沙发上,心脏位置不断流血,我就到厕所拿毛巾出来按住流血部位,龙燕琼靠着石某1。我打120叫救护车,并报警,那女子在我家里呆着,没有继续做出其他伤害行为,我就到楼下等救护车了。(2)9月7日的证言:那女子进屋时我在自己房间里,听到那女子说话情绪很激动。我走出房间时听到那女子激动地对石某1说了一句“我做了人流,你知道吗”,之后就动手打了石某1几耳光。龙燕琼叫那女子不要再打,再打就报警,那女子从包里掏出1把水果刀,一手抓刀一手抓刀套,刀刃向着自己并称如果我们报警她就自杀。石某1坐在沙发上没表态。我上前制止那女子并劝她“有事慢慢说,先把刀放下来”。经劝说,她情绪平静下来后把刀插回刀套里放进包里,并往大厅电视机方向走。我怕吵到邻居,就去关大门,此时是背对着大厅。我关门时,石某1离开原来坐着的沙发也往大厅电视机方向走,我关门过程中,听到石某1发出“哦”一声,并见那女子站在大厅内茶几与靠背椅之间的位置,石某1站在茶几靠近靠背椅和另一张沙发的转角,两人面对面站着。那女子拿出的水果刀由上斜向下插在石某1的左胸部,只露出黄色刀把,石某1被捅胸部后往后面的沙发上倒,那女子用双手握着刀把使劲推石某1,石某1被推至沙发靠近大门一端躺上,我上前拉那女子的双手,她情绪非常激动,还用双手握住刀把使劲往石某1身体推,同时对我喊“不要动”。过了差不多10秒,见到有血从石某1的身体流出,那女子才放手并蹲在地上哭。经辨认,石伟雄对被告人陈佳娜作了指认,对作案工具作了确认。12、证人龙燕琼的证言:案发当时是凌晨1时30分许,我和丈夫石伟雄、儿子石某1在家里睡觉,突然听到有人大力敲我家的门,我起床去开门看到石某1的前女友“阿某”敲门说找石某1,我问她找石某1有什么事,又问石某1要不要开门。“阿某”不停地大声敲门,乱喊乱叫,为了不影响邻居,我就开门让她进来。石某1也醒了,在客厅靠大门的沙发扶手上,“阿某”一进门就拼命打石某1的耳光,打了约十几下,我对她说如果你还打我们就要报警了。“阿某”从自己的包里拿出1把匕首对着自己的胸口,说如果我们报警她就自杀。我就叫她别冲动,有事好商量。她把匕首收回包里,过去长沙发上坐着,石某1在沙发靠门那边,“阿某”在另外一边。这时石伟雄也从房间里出来,和我一起坐在沙发对面,僵持了一小段时间。约2时许,石某1在沙发上将“阿某”推了一下,此刻她用右手从包里拿出匕首直接插在石某1的左胸口,石某1坐在沙发上没有了知觉,被匕首插的伤口不停地往外流血。我马上打120,石伟雄打110报警,同时我用布盖着石某1的伤口想止血。过了约15分钟,医生来到,发现没了呼吸,抢救后向我们宣布了死亡,后来警察就来了。“阿某”把匕首插进石某1的左胸后,不断在自言自语地拍打石某1说:“知道错了,你快醒来。我知道错了,你快醒来……”“阿某”是石某1的前女友,上一年石某1偶尔会带她回家吃饭,上一年八九月份的一天,石某1打电话告诉我说“阿某”吃了农药,需要急救,我和石伟雄马上赶去,看到“阿某”吃了几口农药,就送她去医院治疗,后来我们付了四千多医药费并给了她一千元营养费,后来她一直没和石某1联系了。经辨认,龙燕琼指认被告人陈佳娜就是“阿某”。13、证人温某的证言: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我起床给孩子喂奶,没多久就收到陈佳娜发来的微信消息,说她用刀不小心插了石某1的胸口位置,说在和石某1争吵时不记得手上有刀,在推石某1的时候把刀捅进他胸口。我就问她前天下午时已经和石某1分手了,为什么还会去石某1家里发生这样的事情。她说现在解释不清,我让她联系家里人说一声,她说她不敢打。过了一会她打电话给我,我听到她一直在哭,我问她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她说解释不清楚,把她父亲的电话给我,让我帮她打,然后就挂电话了。我打了她父亲的电话,但没人接,我就用微信告诉陈佳娜。过了一会陈佳娜用微信跟我说石某1已经死了,然后就再也没回复我了。到早上我打电话告诉陈佳娜的父亲这事,然后就挂了电话。陈佳娜和石某1是男女朋友,他们关系不好,整天吵架。陈佳娜和我说案发的前天下午他们已经说清楚准备分手了,而且我听朋友说陈佳娜刚堕胎没多久,石某1这人比较敏感,还为了其他事情打过陈佳娜。陈佳娜的性格比较偏激,我听她说过她和石某1在一起前曾经试过割脉自杀。经辨认,温某对陈佳娜作了指认。14、证人石某2的证言:我是石某1的哥哥。2016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陈佳娜用石某1的电话打给和我同住的梁某某,具体内容我不知道。梁某某挂了电话就告诉我陈佳娜用刀捅了石某1,让我们马上回家。我回家时见石某1躺在沙发上,左胸外侧插着一把刀,身上、沙发、地下都是血,陈佳娜在旁边哭。救护车的医生说石某1已经死了。陈佳娜是石某1的女朋友,他们关系不好,整天吵架,陈佳娜在一年前还吃过农药自杀。15、被告人陈佳娜的供述(1)8月25日6时的供述(第一次):我和石某1之前都在荟景阁上班,我是咨客,他是传菜。后来我们在2015年1月30日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7月底的一天20时,我和石某1因感情纠纷,我提出分手,我以为他会哄回我,但他没有。我一时气不过来,就买了一瓶农药,用微信联系他,告诉他我要喝农药,看他的反应。可能他以为我骗他,叫我喝,我当时很生气,就喝了一口,感觉口非常辣,身体很不舒服。我马上打电话给石某1,他说他不在本地,叫了他朋友送我去增城中医院治疗,石某1于21时许也到了医院,他父母也来了。他的母亲帮我交了钱,住院期间都是他母亲照顾我,他母亲照顾我时因为劳累,他父母对我都有点意见,石某1也说了我几句。后来我父母也到医院,我父亲在医院骂我不爱惜自己。因为这事,我和石某1分手了。分手后我们平时还是会用QQ和微信联系,有时候还会一起去开房,虽然表面上分手,实际上私下还保持情侣关系。石某1跟我说他的朋友和父母不知道我们和好了,先不要让他们知道,等日后慢慢让大家知道。我只知道石某1的家在增江街,但不知道具体哪里。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他在增江的凉茶店喝完凉茶后,他说有事先离开,就开摩托车走了。我觉得他既然住在增江,就想试试能不能在附近找到他的摩托车。于是我开电动车在附近兜,后来在增江二小对面的一栋楼房下看到他的摩托车,于是我知道他住这里。我的月经比较准时,但8月份的推迟了5天,我就去增城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是怀孕了。我就告诉石某1问他怎么办。我自己打算要这个孩子,但我的孕吐反应比较大,石某1也不想要这个孩子,于是我们商量打掉。2016年8月18日,我和石某1到增城妇幼保健院做了人流手术,我想到石某1家中休养,但他说不想让他父母知道,不同意。我又不敢回家,于是我们在外面开了几天房休养身体。2016年8月24日19时许,我因为很想知道石某1究竟住哪里,就到增江二中对面那栋房子的6楼与7楼楼梯间坐着,想遇到他,但看到他母亲出门倒垃圾,于是知道了他家在701房。我下楼时发现石某1在楼下我停电动车的地方等我,就和他聊了一会,在附近走了一下。大概到22时许,我感觉他身体不舒服,就想拉他回家。我想到他母亲不喜欢我,就叫他先回家,我等下再去敲门,他也同意。我就在楼下停电动车的地方通过手机QQ和他聊到8月25日凌晨1时许,他后来没有回复我,我到1时30分左右,就上701敲门,但没人应,我用QQ电话打给石某1,他没有听。我用手机打给他母亲,也没有接。我继续敲门,敲了约10分钟,他母亲问是谁,我说要找石某1,他母亲问我这样有什么意思,我就说他搞大我肚子。他母亲叫石某1出来开门,我看到石某1后打了他两巴掌,他没还手。他母亲叫我不要打,并抓着我。我想到手提包里有1把水果刀,就拿出来对着自己的肚子,跟他们说不要碰我,否则我就自杀。石某1的母亲说她儿子跟我在一起后瘦了有10斤,还说我动不动就要自杀,并提起我上一年喝农药的事,我听到后很生气,就大声说我怀了石某1的孩子,现在流产了,谁来赔我的损失。这时石某1的父亲也从房间出来,并说我这么大声说话是什么态度,一直向我逼近。我当时和石某1都站在客厅沙发旁边,他父亲也向我们这边走过来,我想推开石某1,用双手去推他,但我忘了手上还有1把水果刀,不小心把刀刺进石某1的左侧胸部。我被吓坏了,想到厨房拿菜刀自杀,但是被石某1的父亲拉住。他父亲打120和110,母亲就用毛巾包着他的伤口,过一会120的医生来到,看了一下说救不回来,接着警察就来了。(2)8月25日11时的供述(第二次):当天我在停电动车的地方和石某1一直用QQ聊天,聊到23时许,他还是不肯给我开门,让我自己敲门,我就威胁他说我会用刀割脉,但他还是不肯,我就从电动车的后尾箱拿了1把水果刀放在包里,然后上楼叫石某1开门。经辨认,被告人陈佳娜对被害人石某1作了指认;另对沾有血迹的衣物及其手提包、现场、刀具、QQ聊天记录等分别作了确认。其中QQ聊天记录的内容显示案发当时陈佳娜在石某1的家门外以持刀自杀、点燃门口的煤气瓶等方式威胁石某1开门。另认定,石伟雄、龙燕琼是被害人石某1的父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1、原告人石伟雄、龙燕琼的户籍材料及石某1的出生证、死亡证等。2、殡葬费发票。原判认为,被告人陈佳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佳娜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伟雄、龙燕琼因被告人陈佳娜的犯罪行为造成损伤而要求被告人陈佳娜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理,但赔偿的项目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核定的范畴为限。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伟雄、龙燕琼应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有:丧葬费依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72659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共为36329.5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4425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上述款项合计4075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佳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陈佳娜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伟雄、龙燕琼共计人民币40754.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伟雄、龙燕琼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石伟雄、龙燕琼所提上诉意见:被上诉人陈佳娜带刀前往被害人家里,是有准备的故意杀人,其行为凶残,情节十分恶劣;被害人家属至今未收到过任何赔偿款;原审对被上诉人量刑过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佳娜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石某1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原审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佳娜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让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陈佳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石伟雄、龙燕琼所提上诉意见,本院评析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只能对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而不能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上诉人石伟雄、龙燕琼所提上诉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合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威审判员 文方遒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燕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