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菊、余正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菊,余正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菊,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余正有,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菊与被执行人余正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余正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余正有未按照财产申报令的要求向本院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余正有作出了罚款决定。被执行人余正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余正有有位于玉山县横街镇的房屋,本院依法已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但由于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时无法处置。本院跟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偿还的能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万元,未执行金额为:10.115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余正有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菊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李小菊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