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建东与徐长荣、班李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长荣,袁建东,班李萍,蔡国元,兴化市隆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长荣,男,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东,男,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班李萍,女,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蔡国元,男,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原审被告:兴化市隆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市开发区城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元。上诉人徐长荣因与被上诉人袁建东、原审被告班李萍、蔡国元、兴化市隆鑫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长荣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长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爱宏审判员 叶志军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