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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婧与郭培昌、黄烨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婧,郭培昌,黄烨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3355号原告:陈婧,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郭培昌,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黄烨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烨市沧海路。法定代表人:韩福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烨支公司,住所地黄烨市西内环路三中北侧门市楼1-2层。负责人:董秉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婧与被告郭培昌、黄烨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婧负担。审判员 路 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