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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亮亮与韩双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亮亮,韩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于亮亮,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韩双龙,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于亮亮与被执行人韩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0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12元,申请执行人于亮亮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