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琼、朱琼军、朱忠鸿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王琼,朱忠鸿,朱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住所地: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10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琼,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被执行人朱忠鸿,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被执行人朱琼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琼、朱琼军、朱忠鸿借款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5542.12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每月还款人民币2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春庆审 判 员 邱 夫审 判 员 王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鲁啟福书 记 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