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俞晓红与金至尊海鲜自助餐厅、吴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红,金至尊海鲜自助餐厅,吴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323号原告:俞晓红,女,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金至尊海鲜自助餐厅,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518号天源国际大酒店一层。经营者:熊春萍,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吴启华,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俞晓红与被告金至尊海鲜自助餐厅、吴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俞晓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俞晓红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俞晓红负担。审判员 全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木兰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