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社法律事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敏,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海东,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你们双方于2017年10月25就(2016)湘132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履行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40元,执行立案费359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仁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