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2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杨传影与张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影,张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365号原告杨传影,女,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福华,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影诉被告张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传影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福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影撤回对被告张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