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庆厚、高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厚,高颜军,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47号之一申请人:孟庆厚。被申请人:高颜军。被申请人:宋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庆厚与被申请人高颜军、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汽车及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孟庆厚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