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辛海军、李俊杰、肖昌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辛海军,李俊杰,肖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辛海军,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肖昌明,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