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普丽芬、陶经家等与陶家武、韦业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丽芬,陶经家,陶龙,陶家武,韦业花,陶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丽芬,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陶经家,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陶龙,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陶家武,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韦业花,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陶薇,女,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家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家武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家武在中国邮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54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