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贵州九鼎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镇市景升木业加工厂、欧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九鼎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清镇市景升木业加工厂,欧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鼎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4室。法定代表人:陈丽,总经理。被执行人:清镇市景升木业加工厂,住所地:贵州水晶化工集团公司内清镇市九化焦化厂(原洗衣粉厂)。经营者:欧映。被执行人:欧映,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本院在执行贵州九鼎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清镇市景升木业加工厂、欧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清镇市景升木业加工厂、欧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鼎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