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7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吉祥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7313号原告:张吉祥,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吉祥与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鲁祥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