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大东与刘书文、李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东,刘书文,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周大东。公民身份证码:51222219711220567X。被执行人刘书文。公民身份证码:420624196609100095。被执行人李梅。公民身份证码:420624197307220045。关于周大东与刘书文、李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鄂062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