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左克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左克光,卢桦,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45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克光,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卢桦,女,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园区马林西路与景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左克光。被申请人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座2单元6层606号。法定代表人孙哲。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47458.1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克光、卢桦、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47458.1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