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卢颖晖与乐丽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颖晖,乐丽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4281号原告:卢颖晖,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乐丽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营业执照:。负责人:郑欢鹏。原告卢颖晖与被告乐丽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卢颖晖以被告乐丽强已付清汽车维修费用1400元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颖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卢颖晖负担。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