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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珂宇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邢皓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珂宇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邢皓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2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珂宇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政府西侧(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东房28号)。法定代表人:李业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杰,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皓亮,男,1991年6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珂宇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皓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9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珂宇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珂宇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珂宇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珂宇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解学锋审 判 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