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胜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胜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胜兵,男,1998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德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胜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胜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吕胜兵伙同陈某(另案处理)、郭某(刑拘在逃)、田某1(未满16周岁)经事先预谋盗窃,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烟雨桥东侧,由被告人吕胜兵和郭某望风,陈某、田某1窃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鬼火款助力车(发动机号170338347),然后由陈某先驾驶该车离开等候。接着,被告人吕胜兵和郭相理、田某1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80013862号出租房附近,由田某1望风,被告人吕胜兵和郭某窃走被害人何某、杨某分别停放在此处的鬼火款助力车各一辆(发动机号分别为160837405、17053969)。后该三人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仙乐街62号门口,由被告人吕胜兵和郭某望风,田某1窃走被害人苏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鬼火款助力车(发动机号17054186)。事后,张某的助力车由陈某使用,陈某拿出400元,其中田某1分到200元,被告人吕胜兵和郭某各分到100元。何某的助力车因没油而被丢弃在路边。杨某的助理车被郭某以75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苏某的助力车被被告人吕胜兵等人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2(截至案发,田某2只支付5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四辆助力车价值计人民币88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处扣押一辆助力车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在田某2处扣押一辆助力车发还给苏某。被害人何某的助力车在案发附近找回。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吕胜兵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胜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何某、杨某、苏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田某2、田某1的证言,扣押笔录,起赃笔录,扣押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1张,抓获经过,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胜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胜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胜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胜兵退赔人民币2287元,发还给被害人杨灵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