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1415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415号之一原告: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西城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良种场。法定代表人:许佳铭。被告: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下宫自然村362号01#楼。法定代表人:王永鱼。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2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90元(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克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