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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新国、瑞昌市瑞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国,瑞昌市瑞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国,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南路,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陈新国与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33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新国与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吴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