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庄兰荣与被告鸡西市同鑫制砖有限公司、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兰荣,鸡西市同鑫制砖有限公司,张立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068号原告:庄兰荣,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鸡西市同鑫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张立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庄兰荣与被告鸡西市同鑫制砖有限公司、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9月24日,庄兰荣经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兰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庄兰荣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