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30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129号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富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斌,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惟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