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俞永程与姚航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程,姚航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民初2802号原告:俞永程,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姚航导,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俞永程与被告姚航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永程及被告姚航导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俞永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航导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2年起被告由于资金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8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8月21日之前归还,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此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被告姚航导对借款及利息约定的事实无异议,且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目前无力归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航导返还原告俞永程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支付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保全费4?02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被告姚航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戴盈盈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无代书记员 陈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