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王亢与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亢,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406号原告:王亢,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亢与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吴雪峰审 判 员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