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双江支行与李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双江支行,李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双江支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赖霓,女。该行党总支书记。被执行人李树刚,男,汉族,1971年5月4日生,初中文化,务工,住双江自治县勐库镇政府,身份证号码:XXX。(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双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云09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419.17元,案件受理费742元,执行费911元;(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双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法立即履行,本院向其发送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其财产;(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还欠农村信用社8.3万元的贷款,另其还是我院其他两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四)实现���债权情况;被执行人李树刚全部未履行;(五)经回告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双江支行同意李树刚每年还款5000元,经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后,经询问申请人同意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利要求对原法律生效文书进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梅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