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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9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供宁与俞海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供宁,俞海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9339号原告:李供宁,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以文,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海棋,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李供宁与被告俞海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俞海棋支付原告货款3497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俞海棋于2016年8月起陆续向原告购买睡衣,至2017年7月31日结算止,尚欠原告货款349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上述货款至今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海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供宁货款349700元,并赔偿自2017年9月19日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俞海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由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