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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宏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宏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宏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朱宏强雇请胡某1等民工砍伐其承包砍伐的广西国有六万林场的林木时,未明确指明砍伐林木的界址,造成其雇请的民工误砍了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种植在平南县大坡镇莲塘村“龙角冲”(地名)的桉树。经平南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调查、测量,平南县大坡镇莲塘村“龙角冲”岭被砍伐的桉树林木蓄积为136.8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朱宏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的损失9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南县林权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伐区界线确认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木销售合同、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平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人吴某、胡某1、胡某2、龙某、林某1、袁某、朱某、陈某、余某的证言,伐区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宏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宏强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宏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宏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宏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宏强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宏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宏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    华    卿人民陪审员 余海斌人民陪审员潘玉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宝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