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于长慧与刘佰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慧,刘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慧,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刘佰科,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的(2017)黑0622执1468号于长慧与刘佰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长慧与被执行人刘佰科于2017年10月24日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振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伟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晨 来自